【 信息发布时间:2025-01-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25〕2号
关于明确执行《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 (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24〕163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该补充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我市发布的《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补充定额》(试行)和《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智能电梯施工)补充定额》(试行)同时停止执行,在此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