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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9〕5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
二、本文之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文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3月27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