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03-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8〕7号
关于我市具有原造价员职业资格的人员身份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2017年11月3日我省关闭了造价员管理系统,停止办理造价员变更、补办、验证、注销等相关事项。为不影响相关企业日常工作的开展,现对我市具有原造价员职业资格的人员身份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1、原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与未到期证书一视同仁,不需要再进行续期。
2、原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但未变更转入现任职单位的,以劳动合同、社保、人事委托证明为依据,认定为该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3、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