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2-09-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2〕9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采价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苏州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制度,规范材料价格测报信息员的管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工程材料价格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处)聘用和管理,向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供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格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货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建筑材料专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信息员日常工作由造价处信息科具体负责。
第四条 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的管理以及本地区指导价格的采集、测算、上报工作。
第五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性能及用途。
(三)具备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了解和掌握建筑市场价格行情。
第六条 信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信息员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客观、及时采集和上报信息价格,对信息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员应在每月15日之前,通过苏州造价信息员联络QQ群234692534上报任务,如遇价格大幅波动,需及时反馈价格信息。
(三)参加市造价处举办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等。
(四)上报价格均为到工地价,其价格组成包括原价、运杂费和采保费,为便于信息分析比较,信息采集员不得更改给定的材料名称,品牌等需说明的可在备注中标注。
第七条 信息员享有的权利
(一)聘期内免费获取一份《苏州工程造价管理》;
(二)供应商免费刊登十五条信息价材料价格;
(三)供应商免费刊登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员价格采集原则
(一)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
(二)批量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
(三)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四)准确原则:采集价应反映客观,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五)近期原则: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前一定时期(即时或短期)的平均价格;
(六)可靠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九条 造价处不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员业务工作会,以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调研考察等形式,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
第十条 信息员业绩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信息提供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按年终采集系统统计结果为依据,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的比例为前20%,对信息提供不及时,价格严重失真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信息员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的,由市造价处授予“年度优秀工程造价信息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金及增发十五条信息价材料价格的奖励。
第十二条 信息员年度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如信息员为造价咨询企业的,在年终企业考核予以扣分,并取消信息员享有的所有权利。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工程造价处负责解释。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