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1-07-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
苏预选委〔2011〕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
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基本条件
(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定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基本条件(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一并实施。
附件:1.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基本条件(试行);
2.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
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
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录取名额(试行);
5.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工程业绩标准(试行);
6.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表(适用于造价咨询)(试行)。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抄报:市政府、省住建厅
共印:40份
附件1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
(房屋修缮、造价咨询)基本条件(试行)
一、申请加入名录的房屋修缮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申请人在苏州市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的工程业绩(具体业绩标准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房屋修缮)业绩标准》);
(四)市外施工企业在苏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在苏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同时有300平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电话、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加入名录的造价咨询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Ⅰ组承包商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Ⅱ组承包商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含暂定级)或乙级以上资质);
(三)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申请人在苏州市至少承接过2项相对应造价咨询业务(具体业绩标准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标准》);
(四)市外造价咨询企业在苏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在苏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并在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同时有人均1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电话、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
附件2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修缮)预选
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
本细则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
1.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ZL)(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质量评分(z)/100*20
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质量评分(ZL)为60分。(2011年度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
国家级奖指鲁班奖,江苏省级奖指“扬子杯”,苏州市级奖指“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国家级奖有效期为三年,省级奖有效期为二年,市及其县级奖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二、工程安全状况计分标准(AQ)
1.申请人工程安全状况记分(AQ)(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安全评分(a)/100*20
工程安全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安全评分(AQ)为60分。(2011年度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加2、1、0.5分;
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两年,苏州市及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考核前两年度)
1.企业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文明单位等荣誉的,分别加5、4、3、2分(满分为5分)。
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每次加3、2、1分。企业获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加2、1分。
若同一工程获同一类的不同级别的奖项的,则以最高得分为准。
3.企业获得过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重合同、守信誉”表彰的,分别加3、2、1、0.5分。(不重复计算)
四、纳税额计分标准(NS)(总分40分)
申请人纳税总额包括申请人在前两个年度在苏州市交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请人将其纳税总额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申请的各类别和组别中,形成所申请类别的申请人纳税额度。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不大于40分。申请人纳税额大于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的,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作为特殊贡献予以奖励。
满分纳税额如下:
|
房屋修缮 |
30万元 |
申请人纳税得分=(申请人纳税额/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 满分值
五、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BL)(考核前两年度)
1.在苏州市的不良行为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起扣30分。
3.经税务机关确认,存在欠缴税款、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4.在苏州市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以市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为准),每条扣2分。
六、履约评价记分标准(LY)(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
由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
七、特殊贡献分(TS)
1.前两个年度参加苏州市、县(区)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每次加2分。参加市、县(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活动的,加1分。
2.申请人各类别、组别的纳税额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采用插入法,每20万元加1分。纳税特殊贡献分最高以5分为限。
八、综合评分(ZH)
ZH= ZL+AQ+LH+ NS-BL+LY+TS
附件3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
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
一、造价业务收入计分(ZJSR)
申请人造价业务收入计分为前两年度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所得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分(以出具项目报告书时间为准),满分为20分。
Ⅰ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0~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按15分插入法计,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得满分20分;
Ⅱ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0~250万元之间(含250万元)按15分插入法计,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25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在500万元以上得满分20分;
二、造价业绩计分(YJ)
申请人造价业绩计分为前两年度承接工程造价审核项目审定金额和编标标的金额的累计计分,满分为30分。
Ⅰ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0~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按10分插入法计,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10亿元~20亿元之间(含20亿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20亿元以上得满分15 分;
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0~20亿元之间(含20亿元)按10分插入法计,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20亿元~40亿元之间(含40亿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40亿元以上得满分15分;
Ⅱ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0~2亿元之间(含2亿元)按10分插入法计,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2亿元~4亿元之间(含4亿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在4亿元以上得满分15 分;
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0~5亿元之间(含5亿元)按10分插入法计,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按5分插入法计,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得满分15分。
三、专职人员计分(RY)
申请人专职人员计分为企业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内企业注册在苏州的造价师和造价员人数总和(造价师、造价员不得重复计算)计分,满分15分。此项计分必须在符合149号部长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专职人员总数和造价师人数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计取基本分。
Ⅰ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得基本分5分,专职人员在30人以上(含30人)得满分15分,中间部分按插入法计;
Ⅱ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含6人)得基本分5分,专职人员在18人以上(含18人)得满分15分,中间部分按插入法计。
四、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考核前两年度)
(1)企业获得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按次分别加4、3、2、1分。(个人奖项不计)
(2)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AAA称号的得3分,AA称号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五、不良记录计分(BL)(考核前两年度)
(1)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责令整改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
(2)经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一次扣4分。
六、纳税额计分(NS)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以申请人前两年度在苏州市缴纳的营业税纳税额计,满分为10分。
Ⅰ组:企业前两年度在苏州的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得满分10分,按插入法计;
Ⅱ组:企业前两年度在苏州的营业税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得满分10分,按插入法计;
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专项纳税证明为准。
七、综合评分(ZH)
ZH=ZJSR +YJ+RY+ LH +NS-BL
附件4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
造价咨询)录取名额(试行)
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不分组别,设名额25个。
注:房屋修缮工程招投标时,房屋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各组别和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已进入房屋建筑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不需要参与房屋修缮预选承包商申请。
造价咨询预选承包商录取名额:Ⅰ组 40家,Ⅱ组 30家。
注:每一申请人只能选定一个组别报名。Ⅰ组承包商可在其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Ⅱ组承包商可在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附件5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
咨询)工程业绩标准(试行)
类别 |
组别 |
业绩认定标准 |
房屋修缮工程 |
不分组 |
(1)单项标的为1000平方米以上、砖木结构房屋的修缮工程; (2)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修缮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4)建筑面积 (5)单项工程合同额(或结算价)20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工程。 |
业绩证明资料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
4.结算书(以造价作为考核指标的业绩提供,未提供结算书的工程以合同金额认定造价)。
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造价咨询预选承包商业绩标准
类别 |
组别 |
业绩认定标准 |
造价咨询 |
Ⅰ组 |
工程造价审核项目审定金额或编标项目标的额超过3000万的项目 |
Ⅱ组 |
工程造价审核项目审定金额或编标项目标的额超过1000万的项目 |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造价咨询合同、审核业务提供项目成果报告及项目审定单、编标业务提供委托方证明;
2.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以申请人前两个年度内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内登记业务收入为准。
3.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以申请人前两个年度内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的咨询业务统计汇总表为准。
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6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
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适用于造价咨询)
(试行)
申报企业: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进入苏州市政府投资(造价咨询)预选承包商名录。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五、表三填写达到《苏州市政府投资预选承包商(造价咨询)工程业绩标准》的项目。
六、经备案核准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应填写表二至表五。
七、表四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人员(在江苏省造价行业监管系统内企业在册造价师、造价员)名单,按造价师、造价员顺序填写。
八、表三、表四、表五栏目不够填写的可自行扩充。
九、申请进入名录前二年是指
十、申请进入名录前二个年度是指2009年度和2010年度,前一年度是指2010年度。
承 诺 书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 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1.我司此次填报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造价咨询)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无隐瞒事实情况,同时在2010年度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隐瞒、虚假,本企业愿承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
2.我司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投标等经营行为,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与工程掮客合作牟利,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如有违反,我司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企业法人代码 |
| |||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 有效期 |
至 年 月 日 | |||
首次获准造价执业资质时间 |
年 月 日(以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间为准) | |||||
现有资质等级批准时间 |
年 月 日(以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间为准) | |||||
注册资金 |
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 |||||
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 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营业范围 |
主营: (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 (以营业执照为准) | |||||
二、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分支机构名称 |
| |||
分支机构 联系电话 |
|
分支机构 传真号码 |
| |
分支机构负责人 |
|
固定和移动 电话号码 |
| |
在苏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 |
|
工商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
在苏税务 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在苏分支机构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在苏分支机构备案核准时间 |
年 月 日 | |||
营业范围 |
主营: (以营业执照为准) | |||
兼营: (以营业执照为准) |
填表说明:1.需附省定额总站核准企业在苏设置分支机构的备案表并有苏州造价管理处盖章确认;
2.表中填写的分支机构名称应与在苏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三、申请前二年度完成的符合标准的工程情况(不少于二项)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造价咨询 业务内容 |
建 设 单 位 |
标的金额 (万元) |
建设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造价咨询内容必须符合《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标准》。
2.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造价咨询合同、审核业务提供项目成果报告及项目审定单、编标业务提供委托方证明。
3.附件材料中每项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排放顺序应与本表相同
4.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造价咨询企业在册专职人员名单
序 号 |
姓 名 |
学历 |
职称 等级 |
是否 离退休 |
身份证 号 码 |
造价师 执业注册证书 (盖执业印章) |
造价员 资格证书 (盖执业印章) |
专业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所填人员需附和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2.附件资料中注册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的排放顺序应与本表相同。
3.申请人专职人员计分为在2011年6月31日前企业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内在册的造价师和造价员总和(造价师、造价员不得重复计数)
五、造价咨询企业办公设施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
六、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目 |
企 业 情 况 |
自评分 |
评分 |
备注 | |
1 |
造价业务收入分ZJSR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______万元 |
|
|
| |
2 |
造价业绩分 YJ |
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累计审定金额______亿元 |
|
|
| |
工程编标业务累计标的金额_______亿元 |
|
|
| |||
3 |
专职人员计分 RY |
在册企业专职人员 |
造价师_____人 |
|
|
|
造价员_____人 |
|
|
| |||
4 |
良好行为LH |
企业获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
|
| |
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____称号 |
|
|
| |||
5 |
不良记录BL |
住建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____次\住建厅通报批评责令整改____次\市住建局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____次\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____次 |
|
|
| |
前两年度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合格□ ___次 不合格□___次 |
|
|
| |||
6 |
纳税额NS |
前两年度在苏营业税总额 (万元) |
|
|
| |
7 |
合计得分 |
ZJSR+YJ+RY+LH+BL+NS |
|
|
|
填表说明:1.“自评分”一栏由申报单位填写;
2.扣分按负分填写。
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以申请人前两个年度内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内登记业务收入为准。
4.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以申请人前两个年度内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的咨询业务统计汇总表为准。
5. 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专项纳税证明为准。(原件)
表七、审查意见
苏州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专业工作组 初评意见 |
组长 签字 年 月 日 |
苏州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苏州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
苏州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 |
苏州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