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0-04-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工价〔2010〕7号
关于苏州市对口支援绵竹地震灾后恢
复重建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苏州市对口支援绵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
为便于苏州市对口支援绵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我处于2010年3月28日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四川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施工现场,对已完和在建工程进行了踏勘,并由你们组织工程造价跟踪审核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在会上我们听取了各方在结算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意见。
针对大家反映的问题,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 “除材料价格外,其他均按江苏省2004年计价表及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的约定,现对苏州援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涉及定额子目套用的,江苏省2004年计价表及苏州市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注明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随意调整。
二、本专业子目缺项的,可以移植其他专业子目的含量(如土建中缺项的筒瓦屋面等移植古建子目含量),取费仍按本专业规定。
三、农贸市场等不规则斜屋面板模板,按斜板子目套用,其中人工、材料乘系数1.50,其它不变。
四、材料价格(包括用量较大的辅材)按合同约定执行当地的价格(指挥部核定),人工等其它价格按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机械进(退)场费按实际进场机械和进(退)场次数计算。
六、考虑到援川项目工期紧等特殊性,垂直运输费按每个单位工程的定额工期日历天计算,定额子目不调整。
七、赶工费按定额工期进行考核,计取标准按照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价〔2009〕8号中的公式计算。
2010年4月16日
抄报:市住建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