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3-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便(2008)7号
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和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8〕8号)规定,各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造价;此项费用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具体如下表:
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标准
项目 |
计算基础 |
费率(‰) |
房屋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 |
1.00 |
其他工程 |
0.60 |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