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1-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2007〕20号
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差价调整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便于发、承包双方的工程结算工作,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差价调整问题规范如下: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调整办法: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方法同本意见第一条。
三、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可按本意见第二条执行。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合同中对材料差价的约定与本文有矛盾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意见下发后,凡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苏建价〔2003〕15号文停止执行。
九、凡2007年1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或主体仍在建的单位工程,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