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调整高温酷暑期施工工期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7-08-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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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7〕11号
关于合理调整高温酷暑期施工工期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近阶段,我市遭遇连续的高温酷暑天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生产工作。为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紧急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单位应注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不得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在高温天气,施工企业要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缩短工时,减轻工作强度,适当延长工人中午休息时间。现就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开工日期在2007年7月10日以前且竣工日期在2007年8月10日以后的工程,工期顺延16天。
二、合同开工日期在2007年7月10日以后,或竣工日期在2007年8月10日以前的工程,按其在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8月10日之间的施工天数,每天顺延0.5天计算;例如:其间施工天数如果为12日,则工期顺延6天。
三、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本文意见,就高温酷暑期工期顺延问题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相应顺延施工工期。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