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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7〕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
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等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价活动时,应当以本暂行办法为依据,确定工程成本价。
三、工程发包应当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淘汰高成本、低水平的投标人(或承包人,下同)。发包人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可以编制一个标底,作为制定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依据。
编制标底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编制标底必须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的要求进行,以得出真实的成本指导价。其中,没有指导价格可作依据的主要材料要有询价依据,并与最高限价一起予以公布。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质量、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同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五、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
2.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明显漏项、少算或项目名称描述不全,而要求总价包干的。
3.以标底价作为制定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依据,但标底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导致标底价过低的。
4.以标底价下浮一定的幅度,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但下浮幅度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幅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六、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企业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以投标单位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3%、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当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低于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2.材料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3%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建筑、市政下浮10%、装饰、安装下浮12%为限。当投标人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为了说明供应商承兑能力,还应当提供投标人或供应商以往购买或销售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购销发票。
3.机械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的平均值下浮6%、或标底中的机械费下浮20%为限。当投标人机械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4.管理费:以定额规定的管理费率标准下浮15%为限。当管理费率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但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但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七、标底价下浮幅度、投标价各分项下浮幅度由造价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
八、标底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标底和报价时,应当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表一)要求,同时提供评标所需的数据。
九、对于发包人是否有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以及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评审。当投标报价中有两项指标不满足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十、执行中如遇问题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释疑。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工程名称:
评 审 对 象 |
标底或 报价数 |
填报要求 | ||||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
人 工 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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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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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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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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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 ||
利 润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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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措施费 |
可竞争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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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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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费 |
预 留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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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供的金(数)额 | |||
材料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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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供的金(数)额 | ||||
总承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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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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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作项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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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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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 |
安全生产监督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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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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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增加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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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规费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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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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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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