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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便〔2007〕3号
关于转发省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
重新备案及咨询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
咨询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咨询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7年3月22日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苏建价函(2007)15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咨询
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营造和维护公平的咨询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文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修订)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和检查对象
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重新备案的条件和专项检查内容
1、本次重新备案的条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文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条件。
2、分支机构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按照新修订《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苏建价站(2006)15号]的要求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咨询业务档案管理和咨询报告格式、咨询项目合同和咨询业务台帐、质量三级控制情况、咨询成果技术经济质量情况等。
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四、备案程序
本次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3月20日—4月10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先对本地区的分支机构进行摸底,掌握本地区分支机构的情况,通过会议和个别交流,积极宣贯《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相关规定,听取各分支机构意见,布置本地区的备案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和备案资料上报阶段((2007年4月11日—5月31日)。
1、各分支机构对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积极进行人员变更、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事项;
2、本次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实行书面资料和网上资料同时上报的方法,各分支机构在按照规定准备相关备案书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将备案资料的相关数据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输入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分支机构栏目中,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书面资料、网上资料报送到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上传到各市级管理系统。
第三阶段:核查与专项检查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20日)。
1、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所报资料原件、办公场所和人员等进行验核,证书原件验核后在所报资料中盖“原件已核”的印章,并由验核人签名,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备案资料和网上资料上报省造价总站和上传到省级管理系统。
2、各市在核查的同时对分支机构的咨询成果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2006年和2007年咨询项目各2个。
第四阶段:公示、通报阶段(2007年7月1日—7月20日)
1、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对备案资料进行复审,将审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分支机构名单在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十天。
2、对公示后无投诉的进行公告,并在备案表上盖章。
3、各分支机构领取备案表。
4、各市造价处对各分支机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
本次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和专项检查工作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对待,积极进行宣传和组织,及时做好这次备案及专项检查工作,并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如实地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便这项工作能确实起到了促进对分支机构管理的作用。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建设厅徐学军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