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5-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便〔2006〕12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造价处(定额站):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及江苏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苏建定函〔2005〕4号《关于进行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二份);
2、母公司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
5、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名,编审人员不少于3名的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及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的人事代理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不小于60m²的证明资料;
7、技术装备能满足分支机构营业要求。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