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5-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便(2006)10号
关于补充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期,现对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作合理补充(详见附表一、二、三)。
另外,打桩工程的桩长和工程量,超出工期定额规定范围时,其工期按最后相邻两个子目的工期差值递增。
在本文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表一:±0.00以上住宅工程。
附表二:±0.00以上综合楼工程。
附表三:±0.00以上办公、教学楼工程。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5月10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