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1-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文 件
苏建价(2005)328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规定,我厅决定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新的标准进行重新就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资质就位,消除新老企业资质条件差别,规范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组织结构,推动中小企业重组合并、做大做强。同时,对在咨询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编审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建立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库和监管系统,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
二、核查范围
凡我省2004年11月前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查。
三、核查标准
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简历中详细写明,并附有单位证明)。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指具有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准)。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即注册造价师年龄不超过70岁,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人数占总出资人的60%以上,其他40%的出资人可以是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出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出资,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出资,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60%以上)。
(二)乙级资质标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本专业的讲师等)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6、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8、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四、资质核查需提供的资料
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程造价编审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同时具备工程造价编审证书的均要提供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 验资报告及出资人出资证明复印件。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复印件(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合同以省人事厅明确有人事档案代管权的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名单和交纳的人事档案代管费发票为有效资料(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证,内退人员必须提供正式的内退协议);
(2)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以社会保障机构电脑打印出的人员名单为准(如个别地区无法电脑打印的,则交纳养老保险的名单中要写清交费基数,盖上社会保障机构的印章),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名单、发票需提供当期的证明资料。
9、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一本)、副本(二本)(原件)。
五、资质核查的时间、方法、步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是: 一是要广泛学习宣传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甲、乙级企业资质标准和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对资质重新就位工作进行部署,使各级管理机构和各咨询企业提高对资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新的《资质标准》的主要内容。二是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咨询企业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本地区咨询企业的资质条件现状、近两年业务量完成情况、改制情况等。
第二阶段:实施就位阶段(
各造价咨询企业对照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的规定查找差距,采取补正措施,可通过引进人才、合并、重组、改制等途径进行资质就位。
第三阶段:资料上报及核查阶段(
(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资料及核查
1、各乙级咨询企业从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www.jszj.com.cn)下载、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按要求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将资质核查资料的相关数据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输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并于
2、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所报资料的原件、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装备和人员等进行验核,证书原件验核后在所报资料中证书复印件上盖“原件已核”的印章,并由验核人签名,并提出验核情况意见。
3、验核情况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于
(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资料及核查
1、各甲级咨询企业从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www.jszj.com.cn)下载、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将资质核查资料的相关数据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输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并于
2、省造价管理总站对全省甲级咨询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所报资料的原件、办公场所面积、技术装备和人员等进行验核。
3、省造价管理总站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建设部审定。
第四阶段:审查阶段(
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各地上报资料情况到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阶段:公示、总结阶段(
1、对核查通过的咨询企业在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十天。
2、公示结束后,报建设厅领导审定,并将核查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3、核查未通过的咨询企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4、对资质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本次核查通过的咨询企业名单汇总成完整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册。
4、对咨询企业资质核查档案材料归档立卷。
六、其他有关问题
1、针对建设部提出使用计算机申报的要求,本次全省的资质核查工作采取网上和书面同时进行的上报方法,各市在上报书面资料的同时要将网上资料一并上报,网上未上报的一律作未申报处理。
2、取消原设定的临时甲级资质等级。
3、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甲级咨询企业的资质核准时,只能以其总公司的专职专业人数进行核准,分公司人员(在分公司注册地交纳养老保险的或以分公司名义交纳养老保险的)不计入专职人员中。
4、高级职称证书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省人事厅、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人事局职称评审办公室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的高级职称证书为有效证书,第二种是外省和国家有关专业部门或总公司职称评审办公室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的高级职称证书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有效证书,中级职称证书是省辖市职称评审办公室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的证书为有效证书。
5、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
6、各市到企业实地验核时,应重点核查造价工程师、编审人员在非执业单位注册情况,对有疑点和投诉的须到人才交流中心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核进一步核查。一经发现有虚挂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7、各咨询企业在资质核查申请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重新就位工作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情况,不得以虚假的材料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资质核查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实行资质动态管理,促进咨询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建设局、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并以本次资质就位为契机,鼓励企业合并、重组、改制,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请在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二○○五年十月十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