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9-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从业
人员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标底、招标文件编制,工程结算编审及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设计、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上述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视程度作出限期整改、暂停执业、取消资质资格的决定和审查意见。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将记录在案:
1、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事业务活动的;
2、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较大误差:
a、编标调整超过±5%;
b、审核误差超过±3%;
c、清单工程量有漏项或单项误差超过±10%;
d、因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描述、计算规则偏差而造成的误差超过±5%;
4、在招标文件和结算审核中,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擅自设置计价标准,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5、同一项目同时接受两家及以上单位咨询业务的;
6、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意愿出具咨询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一方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7、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8、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9、由于咨询单位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咨询成果归档资料不全的;
11、借用他人资格、证章的;
12、单位人员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
13、有关违规、违法的投诉经查实的。
第五条: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将记录在案:
1、出借资格证章;
2、在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咨询质量:同第四条第3款;
3、编制的决算误差率超过±10%的;
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5、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6、没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不符合要求的;
7、存在第四条第5款情况的;
8、违反职业道德,谋取额外利益的;
9、有关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10、发生上述第四条第4款行为的;
11、发生上述第四条第11款行为的;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行。
苏州市建设局
20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