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6-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便(2005)18号
关于转发《关于设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分支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各咨询单位:
现将《关于设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严格咨询单位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中,60天内不能增补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为一个月;
2、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中,外省到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到省定额总站登记备案,再到市造价处登记备案及预核相关条件,省内设立直接到本市造价处登记备案及预核相关条件。
附:《关于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