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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时间:2005-04-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价便(2005)16号
关于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是否
作为取费基础问题的解释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
经请示省定额总站,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不论执行原预算定额还是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均按照各自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