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12-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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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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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常工价〔2006〕37号
关于启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通知
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和招标投标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中价协、省建设厅关于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06年8月起开始换证,目前,换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协会《关于启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公告》精神,我市即将启用新证、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专业,每个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水平等级,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应与专业、水平等级相符合:
1.高级水平: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2.中级水平: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
3.初级水平:可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A类、B类,A类为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除A类外均属B类。
四、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师、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从业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其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服务单位一致。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在开展造价业务活动时(与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相符),必须以单位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造价咨询合同,在非上述中介机构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承接、从事所在单位以外的造价咨询业务。造价从业人员完成的造价成果文件、资料必须加盖执业专用章,并签名。未按上述要求而开展的造价咨询活动及形成的成果文件、资料均视为无效。
五、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以保证证、章使用的正确性、有效性。有关单位、持证者必须按规定使用证、章,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向造价管理机构反映、举报。对于确认的违规行为,除记入不良行为档案,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式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专用章”。(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