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12-0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有必要提高?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由10万元降低到3万元。从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可以看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门槛作用被淡化,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投资,实现安全和效率的平衡。建设部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现在甲、乙、丙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由现在的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分别提高到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这种提高究竟有没有必要?笔者认为,这种提高的必要性以及提高的幅度有待斟酌,而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也有法律上的障碍。 其一:监理企业运行的资金要求不高 监理企业是一种以智力服务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无论是在开办之初还是在正常运营期间,所需资金投入并不大。目前,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中,并没有一个关于硬件设备投入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一个监理企业只要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复印机等和必要的检查检测设备就可以开展常规的监理工作了。而这些设备,与公司实际从业人数有关。如果说人数多一点,工程多一点的话,所需要的办公及检查检测设备也就多一点。如果排开工程数量及从业人员对设备的数量要求,仅仅只按照有的要求来配备的话,可以说最多几万元就足够了。因此,如果说是为了满足监理公司正常运行需要的话,大幅增加注册资本就没有意义,那样只会导致资本金的闲置和浪费,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崇尚效率的立法原则相悖;如果说是为了提高监理公司的门槛而增加注册资本的话,一方面固然会增加一些设立监理公司的难度,但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在公司注册中所形成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潜规则又会在监理企业中盛行。 其二:注册资本与偿债能力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 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再大,但如果负债大,甚至资不抵债,那么他的偿债能力就差。通常认为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负债率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以了解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可以了解企业偿还长期债务的能力。除了这些指标以外,企业的获利能力也是企业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上述指标,与公司注册资本的联系并不是很大。只是按照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必须拥有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资本大,资产也就大,但并不能反过来说,注册资本少,资产就少。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很强的公司,尽管注册资本很少,但资产会大大高于其注册资本。因此,如果为了提高监理公司的偿债能力而增加注册资本的话,也没有必要。 其三:监理企业长期负债经营的可能性不大 一般来讲,监理企业的负债主要是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帐款、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这种流动负债主要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我们知道,监理企业只要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有了监理业务,就会有收益,所以,这些流动负债是可以正常经营活动消化的。况且,上述项目大都是监理企业的活动成本,与监理收益成正相关关系。同时,在上述流动负债项目中,一般监理企业不会有短期借款情况发生,当然长期借款的可能性就会更小,除非股东的出资没有到位。因为监理公司的企业性质决定了监理企业不需要有大量硬件投入和流动资金。 如果说监理企业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或有债务的话,靠提高注册资金来消化这种债务并不是很好的办法。目前,我国正在试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如果推行这种制度,监理企业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风险就可以有效化解,而不需要靠提高注册资本。 其四、规章形式企业注册资本与法律不符合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强调的是根据法律,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得很明确,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高于公司法规定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部门规章被限制在外。 尽管旧的《公司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但在《立法法》颁布以前,没有一部法律对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以及立法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建设部以第16号部令的形式提高甲、乙级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有了《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提高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就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了。如果经过多方论证,认为确有提高的必须,也应该提高法律的层级,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恐有越权之嫌。(建筑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