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问题困扰招投标市场
【 信息发布时间:2006-11-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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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从事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企业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人的自身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招标过程中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将造成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降低,甚至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最终损害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招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工作的水平。
问题之一:资格预审存在倾向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目前招标人一般都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问题之二:编制标书时间不足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所占分值通常超过总分值的85%,且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目前,国内外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同时,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然而,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20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于是出现了幕墙招标中,在主体施工未设预埋件的情况下,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按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所需后置的钢板及药剂螺栓进行报价的同时,在技术方案中仍建议在主体施工中进行预埋件埋设。
问题之三:程序漏洞难言保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同时,对投标人而言,评标专家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一些地区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做手脚”,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问题之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有3至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笔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问题之五:低价中标尚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问题之六:不平衡报价难澄清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有: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以澄清,但由于前面所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家能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如某安装工程中,投标人将有消防要求的风管接头数量减少近一半,而将单价提高一倍,由于评审专家对相关材料的价格不了解,未对该项报价提出疑义,结果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就此一项就将增加10万元的收入。(摘自《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