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7-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保险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业务
为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了《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并已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现面向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此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此险种的投保,可以有效地转移其经营中的风险,更好地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并更快地促进其发展。
附件一: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设立的,拥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造价咨询企业,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自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为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也在该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所产生的法律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也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委托人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被保险人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超出资质范围;
(四)被保险人被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被保险人的造价工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在受到停业、停职处分的情况下承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造价工程师私自承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所承办的业务;
(九)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出具并签署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
(十)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十二)被保险人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委托人进行诽谤;
(十三)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十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谋反、政变、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十五)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保险索赔;
(二)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生效之前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身体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的责任;
(五)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 保险人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预期年业务收入、累计责任限额以及其他风险因素预收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15天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报实际业务收入,保险人凭以调整应收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提供所有造价工程师的名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预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退还预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资格、承办的业务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资料和信息。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增加或保险单列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预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的书面材料,协助保险人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否则,造成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无法查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将其副本交给保险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造价工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预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预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列计算公式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S1×5%+S2×95%)×R
其中:S1代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的预计业务收入;
S2代表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的实际业务收入;
R代表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对应的费率。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下列计算公式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 S2×R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一年以上,且按时支付相应保险费的,保险人无偿提供以下扩展报告期保障:
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终止保险之日起六个月的扩展报告期;由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一年的扩展报告期。
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延长扩展报告期,可以在保险终止之日起6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延长扩展报告期要求,保险人在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予以扩展。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引起索赔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三)被保险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五)与索赔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六)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七)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书及损失清单;
(八)诉讼文件(如已进入诉讼程序);
(九)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委托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第十三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控制或减少对委托人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在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信息。如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支付的保险金或相应扣减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造价咨询业务]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办的,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所规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承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追溯期]指为确定保险人承保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日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的执业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
[每次保险事故]指被保险人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其出具的某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失实,造成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或系列索赔。
【扩展报告期】指保险人扩展被保险人因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的过失行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期间。被保险人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的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该扩展报告期内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承担应负的保险责任。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它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