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置了六条“高压线”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5-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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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置了六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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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置了六条“高压线”,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从事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新办法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资质标准为,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甲级资质企业还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乙级资质标准为,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乙级资质企业还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和甲级资质企业相同,也需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据了解,资质许可和授予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新办法还对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新的界定。一是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是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是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是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建设部有关人士强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咨询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如果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新办法还规定,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咨询活动或超资质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另悉,新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后,2000年1月25日由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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