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平均价能贴近市场个性价吗?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2-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社会平均价能贴近市场个性价吗?
——在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人泉
“常州工程造价信息”1990年创建,原名为“常州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它伴随常州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造价咨询人员及广大建设者经历了15年的历程,是一本离不开的依靠性资料。它不仅发布了材料价格信息,而且还发布了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具有法令性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这对每个搞工程造价的同志或企业来说都是必需的。
刊物中“计价指南”、“工作研究”、“初学入门”、“专业考试”、“有问必答”、“造价咨询”、“信息传递”等栏目对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信息指导价,对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工程概算、工程标底的编制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尽管此价格是社会平均价格,它与我们每个个体工程所用材料价格是有一定差异的,但它仍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参照点。虽说现在市场开放,但市场之大、价格的差异之大,不是一个单位或几个人可以左右的,再说由于社会进步,形势的需要,往往招投标的时间要求比较紧,更不能等你去市场对各种材料询价后才去编制招投标文件,即使这样我们咨询的价格也只是咨询当期的价格。一个工程不可能在你的咨询期内完成,即使咨询完了,认为百分之百正确了,市场的价格又变动了。如前一时期钢材的价格,不但月月有变动,而且一周、几天都有变动。相对而言,信息指导价是经过市造价部门进行归纳、比较、分析后发布的的,更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参考性,肯定比我们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询价准确率要高。从多年使用的经验来看,我们对信息指导价是完全相信,而且具有依赖性。
十几年来,我们参加大大小小的工程投标工作也不下几百上千个了,招标单位的标底编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都是以某处某月的《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指导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的,然后结合当时的市场价进行材差调整的,自执行九五定额直至现在执行的04计价表其基本方法、方式是不变的,尽管指导价与个性价有一定的差异,但这是合理差异,不会影响它的使用价值,不知在座的各位从事造价工作的同志是否有同感。
指导价格与个性价格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决定的,由市场的竞争形成的,只要慢慢地逐步贴近市场,差异就可以不断地缩小,但不可完全没有差异。例如计划经济时代,这样的差异就可以减到最小,但市场就是一坛死水,社会就不可能前进。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进步、社会面貌的改变是有目共睹的,有差异是正常的。如果没有差异,指导价格只能是个性价格,而不会是社会平均价格。
我公司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实施中,均以全国较为先进为标准采购材料,人工均要从合作多年、信誉比较好的伙伴中选取。有些重大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砼、劳务、工程分包等我们均要从发布的合格供应商中并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然后签订合同,确定各种材料供应的价格、人工价格等。所以,材料价格的采集是经过严格把关后确定的,同时每月根据实际供应到现场材料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的竞争定价和每月结算后采集到各种材料价格是我们编报的依据,当然此价格只能反映我们单位的个别价,不能代表全市的共性价格,仅作为参考。影响材料价格的因素很多,如采购材料数量、资金支付的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还是期票支付、要不要发票等,对材料价格的高低影响是很大的,由于以上种种也就带来了材料价格的差异性。
我个人认为,材料价格测报的主要目的是要反映市场的趋势,对于信息指导价来说,本身包含2个含义:一是起到信息交流的作用,二是起到一种指导价格的作用。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价格是一种共性的价格,即社会当期当月的社会平均价格。这样的平均价格有可能高于某一特定价,也有可能低于特定价,即由于材料的产地、厂家、数量、资金的支付等等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但从整体水平来说还是能反映当月社会平均价格的。但对某一单位工程的单种材料来说,由于以上所说原因,可能材料价格不一定会是完全吻合,但如果所有材料价格均采用指导价的话,还是能得到一个社会平均价格的。现在关键问题是共性价即社会平均价能更贴近市场个性价吗?我认为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事。我们只要抓住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七、八种材料,并根据材料的质量及全市月度销售量及量、价比例,经加权平均来计算基本材料的指导价,就可以认为贴近了市场。不管怎样,我们还是认为指导价定在共性价和个性价或个性价之间较为合适。
另外,对“常州工程造价信息”提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各种材料品种、规格已相当全面了,我觉得还需在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补充一些常用的零星材料,如:元钉、铁丝、铸铁井盖座等材料的指导价格。
2、建议能否编制一本定额执行以来的国家、省、市具有法令性的政策性文件汇编,以方便广大造价及咨询人员使用。
3、测报员每月10日报送材料价格,这个价格实际上是上月10号到本月10之间的价格,而指导价是当月20日以后才能使用,这中间就存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差,也就产生了材料价格的差异性,对两月价变化不大的材料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以周或月变化的材料来说就始终滞后一个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本人也没什么好办法。因为材料价格的采集、整理出来,要通过归纳、整理、比价、确定等过程,价格定下来后,还需要排版、印刷、发行又需一个过程,是否可以在指导价的备注中增加一条说明,即本期材料指导价是指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之间的价格,以提醒广大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