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0-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建(2005)第1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及市建设局常建(2004)105号《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自
1、工期提前和赶工措施费
定额工期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测定的。工程质量必须有合理的工期作保证。建设单位对工期另有要求,可对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期作适当缩减,但工期提前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建(2004)105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并应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赶工措施费。
凡因施工单位责任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交付工程,如果实际工期仍提前于定额工期(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下同),可收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但应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果实际工期未提前于定额工期,则不得收取赶工措施费,并按延误定额工期的天数向建设单位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2、工程按质论价
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应支付工程按质论价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工程类型 |
创优等级 |
计算基础 |
费率(%) |
住宅工程 |
市级优质结构且竣工观感得分率≥85%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2 |
市优质工程(金龙杯) |
2.5 | ||
省优质工程(扬子杯) |
≥3 | ||
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
≥5 | ||
一般工业与公共建筑 |
市级优质结构且竣工观感得分率≥85% |
1.5 | |
单独装饰工程竣工观感得分率≥85% |
1.5 | ||
市优质工程(金龙杯) |
2 | ||
省优质工程(扬子杯) |
≥3 | ||
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
≥5 |
因施工单位责任,实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还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扣罚工程款。未实现创优目标承诺的,按工程实际创优等级标准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并按承诺创优等级标准进行相应扣罚。
建设单位在工期、质量方面有额外要求,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的计取方法,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得对此两类费用下浮让利。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奖罚条款并严格履约,以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