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劳保统筹费结算有关事项的说明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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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
徐建定〔2009〕3号
关于工程劳保统筹费结算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文件精神,我局劳保统筹费征收管理机构已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停止了工程劳保统筹费统筹部分的征收。对于已将工程劳保统筹费按照规定标准计入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包企业未向我局劳保统筹费征收管理机构缴纳劳保统筹费的,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劳保统筹费中的统筹部分费用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二OO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