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依据: 《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55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服[2001]281号 标准: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标准为征地费用的1.4%-3%。
二、临时用地管理费 依据:《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55号) 标准: 1、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 2、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每年每平方米3元。
三、土地登记费 依据:《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34号) 标准: 1、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110元(每超过500平米内加收4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500平方米以下: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500平方米(含500以下):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内加收2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100平方米(含100)以下: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四、土地闲置费 依据: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苏财综[2004]l67号) 标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省定幅度范围内核定。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土地复垦费 依据:苏政发[1999]8号 标准:2000元/亩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依据:苏价涉[1995]155号 标准: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2元/平方米 2、乡镇以下:1元/平方米
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苏价涉 [1995]155号 标准: 1、城镇国有土地:30元/平方米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7.5元/平方米 3、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15元/平方米
八、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苏价涉[1995]155号 标准:每年每平方米0.3元
九、土地出让业务费 依据:苏价涉[1995]155号 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十、土地年租金 依据:苏政办发[1998]50号 标准:按文件执行
十一、采矿登记收费 依据:苏政办发[1989]110号 价费字[1992]251号 标准: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4、变更开采范围、矿种、方式,换领许可证:100元
十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省政府(1994)48号令、苏财预[1996]15号 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1-4%(根据矿种核定)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十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依据:国务院令[1998]241号、财综字(1999)74号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见文件
十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依据:苏政发[2002]146号 标准:见文件
十五、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依据:苏政发[1991]148号 苏政办发[1995]62号 标准:苏北(徐、淮、盐、连、宿)1600元/亩
十六、耕地开垦费 依据:苏政办发[2006]32号 标准:苏北(徐、淮、盐、连、宿)9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征收标准在分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40%
十七、征地包干服务费(事业服务收费) 依据:苏价房[2000]319号 标准: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2%支付,以上按1%支付。
十八、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事业服务收费) 依据:苏价服[2005]64号 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向受让方收取,标准1.5元/平方米;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3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按土地抵押额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