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07-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船税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7〕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7〕106)(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开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开征时间 我市车船税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三、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四、车辆、船舶的应纳税额标准 五、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 拖拉机;3. 捕捞、养殖渔船;4.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 警用车船;6.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六、申报车船税所需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保险单、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 七、车船税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应于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船舶车船税应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八、车船税申报缴纳地点 1. 机动车。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申报缴纳。2. 船舶。船舶车船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有关车船税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条例》、《细则》、《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