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地税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市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 |
7% |
商业 |
煤炭、钢材、大宗物资 |
3% |
其他 |
5% |
建筑业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普通住宅 |
15% |
其他开发产品 |
20% |
饮食服务业 |
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
20% |
律师事务所 |
25% |
其他服务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新的标准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