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业亟需合理和机会平等的制度环境
【 信息发布时间:2005-12-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 造价咨询业亟需合理和机会平等的制度环境 |
|
|
如果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或不公平,而用这种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只会造成更多的不合理或不平等。中国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自改革开放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也从2000年3月1日及同年6月26日起,分别施行了建设部部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但是,作为目前造价咨询行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存在的种种缺陷却使得造价咨询业发展遇到瓶颈。 全过程造价咨询难实现 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按照造价工程师的一般常识,招标代理工作都是极其重要的,是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一部分。很难设想,一家优秀的造价咨询单位(甲级),不能做招标代理工作,或一家优秀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甲级)却没有造价咨询资格。但是根据上述二部令,尽管公司要取得相应造价咨询或招标资质所需要的人员资质都是造价工程师,但造价咨询却不包括招标代理,这就使得招标代理被人为的从造价咨询中分离,结果是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造价咨询企业尽管是中介机构,却不能做招标代理工作。而招标代理企业仅负责招标阶段的工作,招标工作质量又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咨询效果,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在工程造价控制具体实施过程中埋下互为扯皮的隐患。招标阶段工作中所没有反应出来的问题在施工中可能会遇到,而最终工程结算信息又很难系统地反映到招标代理单位,长此以往,招标代理单位无法知晓自己的欠缺,也就无法改善,如此,真正的全过程造价咨询何时才能实现? 需要机会平等的制度环境 公平,不等于企业营业额收入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他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在这种状况下,企业的努力和主动性,成为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而不是企业的官方背景,或人为的资质等级。也正是这种各企业机会的平等性,成为一个行业或一个社会能否发展与繁荣的动力与关键。 我们不反对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暂定级。但是,目前,对乙级、暂定级企业,由于限制其承接业务的范围,特别是招标代理资质,只能承担30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业务,限制了竞争,严重影响到行业健康发展。比如建设部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若要申请甲级资格,应当具备在近3年内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0个;而按第七条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这两者之间显而易见的矛盾是,使乙级企业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若要申请甲级资格,尽管平时只能做3000万元以下,但代理招标工程累计中标金额8亿元以上,申请甲级便有资格去承接大项目。做个不算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好像规定只允许做小学数学题,但是如果你累计做了一定数量,就可以有资格去做高等数学一样可笑。 由于一直以来对乙级企业的制约,已造成造价咨询行业下列严重问题:一是企业挂靠严重,由于对造价咨询行业企业资质承接范围的不合理规定,限制了优秀但规模小的企业的市场竞争,限制了以技术管理型企业为主的企业发展,造成部分企业出借和挂靠现象普遍;二是限制了企业向高层次的方向发展;三是阻碍了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引入竞争机制,承接范围限制,使得小企业不能够和大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长此以往,小企业永远面对生存问题做不大,而大企业少了竞争对手,不利于本身的优化。 笔者认为,平时可以放手让乙级企业和甲级企业去同台竞争,在竞争中,自然会有优胜劣汰。单纯靠“堵”来解决问题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良好的疏导才能使我国的造价咨询行业保持良好有序的发展。 希望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人为隔离现象能够早日消除,同时希望在上述二部令修订之际,能让更多中小企业有施展才华,同台竞争的公平机会,让中国造价咨询业能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