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0-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积极推行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即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这对于贯彻招投标法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是个良好的开端。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中标价格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加以指导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苟延残喘”,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一、为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成本的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企业生产成本。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二)、明确招标标底(正式预算)和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部费用的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为统一计算口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工程预算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三)、明确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编制中包含的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的内容。
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①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③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④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⑤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⑥规章以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可竞争费用包括:
①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②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的赶工措施费;③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④企业利润;⑤企业管理费用;⑥材料费用;⑦机械费用;⑧其它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①~③项费用不应低于各地规定的标准。
(四)、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五)、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投标人不应采用以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二、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一)、偏差评审法。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得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不合理,并以此作为判定投标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1、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3、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的;
4、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经验系数评审法。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
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三)、市场行情评审法。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
1、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2、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
以上介绍的几种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是为适应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和满足WTO的要求而探讨并总结出的较为可行的办法,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使招投标评标工作更加公正科学,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