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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4)65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江苏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苏建定(2004)169号],为在我市尽快贯彻执行,特予以转发,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费率标准适用于我市2004年6月1日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
二、徐建发〔2004〕62号文《徐州市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第七条关于劳动保险费的取费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我市市区及各县(市)、贾汪区统一按上述费率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贾汪区应加强对劳保统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统筹到位,返还及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要切实解决好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一:徐州市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附件二: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169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 件一:
徐州市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
序 号 |
工程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其 中 | |
|
统筹部分(%) |
返还部分(%) | ||||
|
一 |
建筑工程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2.96 |
1.36 |
1.60 |
|
二 |
制作兼打桩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2.96 |
1.36 |
1.60 |
|
三 |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2.96 |
1.36 |
1.60 |
|
四 |
预制构件制作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48 |
0.68 |
0.80 |
|
五 |
构件吊装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11 |
0.51 |
0.60 |
|
六 |
打预制桩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22 |
0.56 |
0.66 |
|
七 |
单独安装工程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80 |
0.82 |
0.98 |
|
八 |
单独装饰工程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2.40 |
1.10 |
1.30 |
|
九 |
市政工程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2.00 |
0.92 |
1.08 |
|
十 |
包工不包料、点工 |
人工工日 |
0.42元 |
0.19元 |
0.23元 |
附件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4)169号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建委,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市建设局:
你们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保统筹费执行标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后,劳保统筹费标准:建筑工程、构件兼打桩、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为2.96%,预制构件制作1.48%,构件吊装1.11%,打预制桩1.22%,安装工程1.8%,以上费率的计算基础统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每工日0.42元。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省辖市、县(市)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应逐步向社会统筹过渡,其费率标准应逐步调整。请各省辖市、县(市)每年二次将劳保统筹费收支情况等书面报我厅标准定额总站,我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统筹费计算标准。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市、县(市)应加强对劳保统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统筹到位,返还及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切实解决好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