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0-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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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州 市 物 价 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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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州 市 建 设 局 |
徐价服〔2005〕32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收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优良、健康发展,要求我市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政府指导价和规定浮动幅度计收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附件:⒈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
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造价信息》2005年第三期)
⒉计算实例(详见《造价信息》2005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