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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印发《徐州市实施〈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为在本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徐州市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联系。
附件:《徐州市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
根据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为在本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计价均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以下简称新计价办法),原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1998年《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凡
第二条 新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和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并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以及报价人的期望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六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为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未经当地建设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计取,取费标准如下:
|
序 号 |
专 业 |
计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获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费率(%) |
获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费率(%) |
|
1 |
建筑工程 |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 |
2.00 |
2.70 |
3.50 |
|
2 |
单独装饰工程 |
0.80 |
1.10 |
1.50 | |
|
3 |
安装工程 |
1.00 |
1.20 |
1.50 | |
|
4 |
市政工程 |
1.50 |
2.20 |
3.00 |
第七条 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等。
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取费标准如下:
|
专 业 |
计费基础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安全生产监督费(%) |
建筑管理费(%) |
|
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 |
0.10 |
0.06 |
0.40 |
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如下:
|
序号 |
专 业 |
计费基础 |
费率(%) |
|
1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3.20 |
|
2 |
预制构件制作 |
1.60 | |
|
3 |
构件吊装 |
1.20 | |
|
4 |
制作兼打桩 |
3.20 | |
|
5 |
打预制桩 |
1.32 | |
|
6 |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
3.20 | |
|
7 |
单独装饰工程 |
2.40 | |
|
8 |
安装工程 |
1.80 | |
|
9 |
市政工程 |
2.00 |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应按《计价规范》所要求的计价顺序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按照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的评标定标办法按市建设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㈠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㈡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取费标准依据
附件:
取费标准依据
1、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标准执行。
2、安全生产监督费:按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文标准执行。
3、建筑管理费:应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服(2003)101号、苏财综(2003)32号《关于统一规范建筑管理费的通知》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