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1-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立了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制度,但是这项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水平、经验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产生的随机性以及评标活动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评标过程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如何有效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确保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已经成为决定评标质量以至于整个招标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 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应该说,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不可少、客观需要的。因为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十分复杂,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原则性;招标文件也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概括完美、罗列穷尽;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更是个性鲜明,各不相同。这些都需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自由裁量,评标过程不可能也不应该过于程式化、简单化。 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包括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均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对于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认定 根据12号令规定,凡是在投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都属于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而重大偏差则会导致废标。 然而细微偏差与重大偏差之间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的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有时很难对重大偏差进行界定,所以从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的角度出发,经常将模棱两可的偏差作为重大偏差处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有将重大偏差扩大化的倾向和实际表现。 关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中包含了很多要求,但并非所有的要求都属于实质性要求。然而,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是无法预计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过程中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自由裁量”。 关于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限制的条件或要求,则评标委员会往往需要征询招标人的意见,要求招标人回答这些是否属于“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而招标人能否接受这些条件对投标人来讲是致命的。但此时招标人的回答不受招标文件的约束,特别是在招标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情况下,其回答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从客观上冷静地加以分析,对是否需要征询招标人意见这一问题进行“自由裁量”。 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然而,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依照目前的“惯例”,不论项目大小一般都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不可能有统一的评审尺度,主观因素比较大。对于一些责任心不是很强的评标专家而言,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的高低有时甚至变成了投标文件包装水平和厚度的比较。因此,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根据12号令第2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显然,如果因投标文件无效或者废标而使得有效投标少于三个,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招标人也不是必须要重新组织招标。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算作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呢?法律法规将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兼顾招标的时间效率与成本,对此作出自由裁量。 是否为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补正的机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否给投标人这样的机会,评标委员会具有自由裁量权;判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自由裁量权还是属于评标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