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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4〕1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文),我处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12月30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行为,建立和完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制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解释及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条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处理。
第二章 计价解释
第六条 因工程计价对专业技术要求高,计价解释仅针对具有有效从业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师或江苏省造价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七条 计价解释仅限于工程计价定额与工程计价相关管理文件。
第八条 计价解释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电话解答具有局限性,因此不接受电话咨询,所有计价咨询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平台受理,由造价处定额科按专业解答。
第九条 计价咨询采用实名制,在网上平台“姓名”一栏中按如下格式:“姓名@从业资格证号@从业单位”输入信息(例:张三@苏140F12345@苏州XX造价咨询公司)(姓名栏必须按上述格式完整填写),其他信息按指定要求填写。
第十条 对于国家、省、市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计价定额、现行计价文件的理解容易出现歧义的,或规定不明确的,由造价处定额科专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于项目施工前向造价处提出申请,在造价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算工作;其测算资料及数据必须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认可,报造价处审核后补充一次性定额。
第三章 计价争议调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可提出计价争议调解申请,但争议各方应当自愿并同意由造价处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计价争议调解实行预约制,预约电话(建筑与装饰65185030;市政、安装65183950)。争议各方当事人应提前约定争议调解的时间,并且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争议调解活动。
第十六条 计价争议各方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计价争议调解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争议的事项和各自的意见,对该项目进行审核(计)的单位,也应写上对争议的处理意见,以上单位均需加盖公章,如是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技术负责人签字。争议各方及审核(计)单位在调解中应明确一名持证人员担任本方的调解代理人;如其中一方无持证人员的,可委托其他持证人员作为调解代理人。
第十七条 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1、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计价争议调解单;
2、参加争议调解代理人员的造价师证(或江苏省颁发的造价员证);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招投标文件、答疑,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5、设计变更、索赔、现场签证资料;
6、与计价争议调解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调解单和造价师证(或江苏省颁发的造价员证)为必须提交资料,其他资料可以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处不予受理:
1、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在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未经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先行调解的;
2、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的;
3、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4、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5、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6、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九条 根据争议的内容,造价处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争议各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活动,争议调解人应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对于简单的争议问题由争议调解人当场口头调解;对于较复杂的争议问题,由定额科商讨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特殊工程除外)作出书面调解意见;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无异议的,应在调解单上签字认可。造价处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部分资料复印留存。
经协调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条 造价处将计价解释答复、计价争议调解意见不定期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杂志上发布;对于共性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报处领导审核,正式行文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造价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苏州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参照以上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计价争议调解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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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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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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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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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施工单位意见 |
审核(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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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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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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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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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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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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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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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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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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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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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争议问题可另附页,另附页上仍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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