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2-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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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草案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草案规定:一是规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二是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做出规定。[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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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 | |
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利益,为此,必须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保费,履行法定义务。为此,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 | |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处罚力度。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其各项情况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此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 |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