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02-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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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对江西永修县工程建设领域一起商业贿赂窝案采访后发现,从建筑材料采购到工程施工,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新特点不容忽视。建筑商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 “潜规则”撂倒22名干部 永修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由于建筑工程行业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用于行贿,竟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在建筑商吕木水行贿案中,身为永修县市政公司经理、永修县第二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他,为承接工程业务,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向他人行贿31万多元。由吕木水牵出受贿串案达12件14人,包括原永修县法院院长欧阳顺乐、原县农牧局局长张红华、原立新乡党委书记江运林、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邱开林、原县房管局局长夏文舵和原县移民办主任蔡显忠等一批干部落马。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工程建筑市场长期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竞争激烈,尤其是多数工程并非企业自身投标,而是在收取挂靠费后向个人出借企业资质,致使工程投标实为个人之间利益之争。包工头们为了个人利益,披着招标企业的合法外衣,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 由于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公关”的人员较多。于是,“公关费”逐渐成为永修县建筑业的“潜规则”,许多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在吕木水承接的一个总造价80万元的工程中,他竟向业主单位两名主要领导行贿5万元。 据了解,2004年以来,仅永修县检察院共查处建筑行业贿赂案件35件39人,其中包括5名副县级干部和17名科级干部。 商业贿赂花样翻新不容忽视 永修县检察院在对吕木水行贿窝案分析后发现,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新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红包、红利、购物卡、信息咨询费、借考察之名出国旅游等商业行贿手段名目繁多。 二是作案环节集中,手法复杂。作案环节主要集中在招投标、建筑施工以及结算和验收环节。在工程招投标中,一些发包方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围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求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领导干部犯罪比例大。建筑行业包括的环节众多,使贿赂犯罪呈现群体性特点。此外,由于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手中掌握工程发包、资金运用等决策权,有的单位案发后甚至出现领导班子“一锅端”的情况。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取消或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机会。同时,要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避免领导干部在招投标等各环节中的“一言堂”等现象。 □新闻链接 近年来,在国内的反腐风暴中落马的官员大多与工程建设有关。 公安部近日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缉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有报道称,胡星曾先后担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分管规划、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他的犯罪嫌疑“可能与其当时主持修建的高海公路有关”。 北京铁路局北京综合服务中心业务指导金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20多万元,并有15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年1月31日,北京铁路局运输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2年。 2007年1月11日,由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查办的2006年该市涉案金额最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彭州市原市委书记陈家荣受贿案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家荣因受贿近40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至2005年,陈家荣在担任彭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相关公路绿化、办公楼修建等6项工程和购买土地等事项中,通过帮助承接工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次收受请托人共计现金381万元和美元2万元。 安徽省高级法院日前对该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职务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对眉山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杨建中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建中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杨建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3余万元(含现金和房产折价)、美元2.5万元,此外还有220余万元人民币、45285美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1年10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其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2万元,美元3.05万元,其他犯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992年至2000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盐城市市长、省建设委员会主任、省建设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开发房地产、承接工程、解决工程资金、融资等,先后46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80.55万元,美元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