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03-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基本情况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到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就是政府对建设行业中事关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财产、生命、安全的专业实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建立。当时,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为了推动我国建设行业走向国际市场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设部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在建筑设计、工程监理等领域建立注册建筑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多次进行了出国考察及调研论证,1992年底以前,以部令的形式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注册建筑师的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房地产估价师筹备工作也已起步。1993年国家正式提出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以后,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工作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等8个执业资格制度。其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共划分为17个专业,2002年底前已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两个专业。室内设计师、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目前正在论证筹备中。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建立。
二、建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对推进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7万余人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14484人,二级建筑师15000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5433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000人,房地产估价师18151人,监理工程师49207人,造价工程师36308人,注册城市规划师6615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实施了注册制度。对注册执业人员,要求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九五”期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累计近20万人次,提高了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证了专业技术工作质量。
2、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行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执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建设行业管理从现有的企业资质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轨道上。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逐步推行了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促进了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了市场秩序。
3、执业资格制度是建设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执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建设行业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目前,我们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分别与美国、英国开展了试点互认工作,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4、促进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专业教育评估作为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高校的专业建设,促进了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目前,已有近40所大学通过了建筑学、土木工程、城市规划、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等专业的教育评估。
三、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法规体系和管理模式
1、基本内容执业资格制度虽然是国际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做法,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尽相同。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主要由考试制度、注册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等五项基本制度组成。
考试是取得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满足一定学历和实践要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在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之前,一般通过特许和考核认定的办法使少数具有一定资历和较高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是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中心内容。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注册执业条件的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3年,经批准注册的人员由注册机关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始终把注册执业作为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走上正轨后,均把工作重点放在注册执业管理上,只有注册管理到位了,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职业秩序的目的。
继续教育制度是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其能否继续注册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评估制度作为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教育评估制度以来,有效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土建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较好地实现了高校培养人才和社会使用人才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
根据规范和整顿建筑、房地产市场的需要,自2002年起,已经实行注册管理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建立了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了执业资格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制度体系。
2、法规体系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这一原则已经写入建设行业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目前,根据形式的不同,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大致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执业资格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是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依据和立法基础。第二类是针对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制定的专门法规。1995年,国务院第184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这是迄今为止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规。其余还有以建设部部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类是目前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管理中起重要作用的,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印发的有关考试、注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执业资格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今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的基础。
3、管理模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工作快速发展。为加强统一协调与管理,避免出现专业设置混乱、政出多门、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等问题,保证建设领域各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1994年,建设部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领导任组长,人事教育、法规、外事及有关司局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执业资格设置方案和总体规划、主要政策文件和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编制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规划,并具体组织协调有关文件、法规的起草以及指导监督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由国家人事考试机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学会、协会负责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社会信用管理等工作。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建设行业各种执业资格制度都是政府强制性的,即只有取得执业资格并经过错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趋势
1、积极推进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工作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工作必须加快步伐。根据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今后几年,将加紧建立室内设计师、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同时积极推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执业资格的全面实施。
2、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管理模式
目前,建设部正开展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执业资格制度的目标管理模式,并根据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现状,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执业资格管理中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总的设想是:对于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强制性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法进行教育评估及注册管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服务类的执业资格,由行业注册师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规范有序地开展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互认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专业人才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服务贸易总协定》敦促成员方承认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和资格,鼓励各成员之间就资格的互相承认进行谈判。资格互认要求应尽可能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不能在成员间造成歧视,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限制。目前,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资格国际互认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根据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状况,今后将加强对执业资格国际互认工作的研究和探索,研究制定《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互认工作管理办法》,指导国际互认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4、加强执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国外许多国家对社会通用性强、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业资格制度,如注册建筑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是通过立法进行管理的,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部分州制定了《工程师法》。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低、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将是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