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无约定 配合费由谁承担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5-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汪金敏
上期我为大家讲解了工程造价特殊组成中的暂估价问题,本期我将为大家讲解暂列金额和总承包服务费问题。在《08清单规范》中,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是否使用、使用多少以及交给谁来使用,均由发包人依约决定,我们无权反对。
在《08清单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独立发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是定额计价中常用的总承包配合费和总承包管理费的统称。在总承包管理或总承包配合关系下,主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之间一般并非工程分包关系,除了总承包管理或总承包配合协议另有约定外,主承包人无需就独立承包人承包的专业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服务费属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内容。除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我们应当与发包人约定如何计取配合费。
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我们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工程另行发包的情况,并以另行发包的工程不在我们总承包范围内为由,相应扣除我们的总承包服务费,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典型判例】1996年9月,信中开发与建富建设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绿化工程暂列金额为500万元、配合费包干为10万元;承包人应当允许其它独立承包人使用其某些装置和设施并按分项价款总额的2%收取总承包配合费。施工过程中,暂列金额为500万元的绿化工程减到42万元,由信中开发另行发包,并相应扣除总承包配合费10万元。建富建设为绿化工程的实施提供了便利,要求信中开发支付绿化工程配合费10万元,信中开发不同意。建富建设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22-0043)。
【典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建富建设可索赔包干绿化工程配合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建富建设可按照实际绿化工程造价的2%索赔配合费。第三种意见认为:建富建设不应收取配合费。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绿化工程的性质是暂列金额,信中开发有权另行发包该工程。无论该工程是否在建富建设总承包范围内,合同已约定了配合费费率,且建富建设已实际提供了配合服务,信中开发应按约定支付配合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只有在该工程金额为500万元时,配合费10万元包干,在该工程金额大幅度调低时,配合费也应相对调低。判例中,仲裁委也认同该意见,最终判决信中开发支付该工程配合费8000元。
【索赔支招】我们无权反对发包人另行发包暂列金额工程,但只要我们实际为独立承包人提供了服务,不管该工程是否在我们承包范围内,我们都有权要求发包人按该工程实际金额和约定配合费率支付配合费。如果约定配合费率过低,我们可以要求发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支付合适的配合费,否则,可以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配合服务。我们还要保留好配合其他独立承包人实施工程支出费用的证据,如提供机械、水、电开支的证据,以便主张配合费。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报价时考虑对此进行适当的不平衡报价。
有关暂列金额和总包服务费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工程索赔100招》第四章第一节和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五点,可请我及建纬工程索赔中心集中讲解,也可登陆工库网,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
下期主题为:合同图纸遗漏 项目如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