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商业环境 完善审计规范--——关注5月1日起施行的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5-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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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屈丽丽
2010年5月1日,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在人们的普遍印象里,审计法律法规只会涉及国家预算资金。然而,在不少人对这样一部带有诸多行政色彩的法规仍还表示着极大的漠然之际,一些敏感的商业人士已经开始嗅到新法给商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新法的审计范围已经扩大到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此同时,审计手段正在变得多样化,审计强度正在增加,原有的可以钻空子的法律空白被新法给补了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家有着这样的理解。
新法在不经意间,正在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影响国内企业商业运作的方式。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将被纳入审计范围
影响企业:全部或部分依赖于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所有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包括跨国事务所,如安永、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区别于旧法,新法最大的变化就是明确细分了具体项目的审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财政性资金’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即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是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还是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均属于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监管的职权范围。”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告诉媒体。
一位多年活跃于审计一线的负责人李军(化名)告诉笔者,“以往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常会遭遇多重阻碍,有些审计最终无法进行下去。”新法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但也给全部或部分依赖于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所有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了解,今后,凡是参与公路、隧道等国家基础设施相关行业建设的企业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而这些多属于国家投资的项目不但涉及到勘察、设计、勘探、安装、建筑、施工、监理、咨询、运输等各行各业的服务供应商,也涉及到化工建材、电缆机电、橡胶塑料、钢铁水泥、机械电气等各行各业的产品供应商。有专家认为,“这些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随着条例的实施,均将进入政府审计的范围,各级政府的审计部门均有职权介入监督。”
新法还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由于很多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在海外或中国香港上市,为了提供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审计报告,与这些企业相关的审计工作主要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这意味着他们的审计工作底稿也将向审计部门公开。
国有资源的非法处置有望被遏制
影响企业:参与过国有资源处置的所有企业,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国有资源的出售方及购买方等,其中土地方面国有资源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等将是重点。
新法第三条规定,对于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收入,各级政府审计部门有权对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在业界看来,这一条非常具有针对性。“近年来我国国有资源的变卖、低价贱卖现象不断涌现,仅土地方面的国有资源遭遇非法处置的情形就非常严重,但无人监管。新法弥补了这个漏洞。”一位律师说,以后各级政府审计部门都有权进行审计调查。
“以我们近期处理的一起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为例,某市国有企业几年前因拖欠银行巨额贷款无力偿还,由银行将其资产交付某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又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资产,低价打包卖给了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随即成为这家国有企业的债权人。之后,摩根士丹利公司又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了某市房地产公司,前后不足三个月就净赚了近5000万元。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实际上是处于黄金地段的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谷辽海律师说,事实上,此类债务转为股权,股权再行转让的现象非常普遍,其背后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行为。
“倘若政府审计部门对此类收入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相信会有效地防范国有资源的流失。”
据了解,针对各级国资委还不能对银行金融、土地、森林、矿山等国有财产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新法也将这些内容一并纳入,保证了监管的全面性。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影响企业:国有企业以及与国有企业存在产权关系或业务关系的企业。
在企业界看来,新法不但对国有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同时也提供了对私营企业的保护路径及方法。
2009年7月有媒体曾刊发文章《国资委“产权界定意见”走下“神坛”》独家报道了首宗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行政争议胜诉案件,但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资委,其出具的“产权界定函”在法院看来有着“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案件往往是以民营企业的败诉告终。
然而,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国资还是民资的产权界定案件背后,正是由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不明晰。在这套体制下,各级政府国资委往往身兼数职,不仅是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也是这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人,还是“居中的裁判官员”。
另一方面,在面对当地企业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之时,为了回避行政机关直接当被告的问题,全国大部分的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不是直接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认定,而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界定,并出具相应的产权界定报告。
“这种迂回的做法往往让民营企业在面对法院时直接就处于劣势。”在首宗以国务院国资委为被告的案件中胜诉的谷辽海律师直言。
不过,新法将有能力改变当前的这一现状,因为新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