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0-05-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则上承认了垫资施工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但同时垫资施工面临着巨大风险。对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还不可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来说,如何防范风险显得格外重要。
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邀请”,其中很多条款将来就是合约条款,涉及到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工程范围、有关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经济利益密切有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投标单位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相关方面作可行性分析。
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三、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他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同时还应实行项目部资金经理委派制,由其及时收取工程款,严格分包(劳务)商和材料商应付款项的审查与支付,监控现金流向。
四、通过投保转移风险。投保是合法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投保义务。对于约定由发包方投保的,承包方应及时督促对方投保或者及时获得发包方明确的委托办理投保手续的授权。对按约定由承包方投保的险种,如施工方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五、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条款设计。首先,要加强签约程序和权限管理,对外签约的部门和权限要集中由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行使。其次,在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施工企业要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逐条审查和评估,谨防合同陷阱。尽量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
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和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而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将不予支持。故依此规定,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对由承包方自己垫资施工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物化到工程上去的工种款的损失。很明显,在垫资的情况下,因工种质量不合格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则更直接、更大。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垫资款的成功收回也有重大的意义。
施工企业必须牢记: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杜绝“垫资”风险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