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材料涨价风险 降低施工企业成本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3-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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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资源短缺但又是资源浪费严重的国家,当前又处在投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增长期,建筑材料价格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上扬走势。尤其是2008年以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的持续见涨,使很多工程项目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工程。那么,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高成本运行的巨大压力呢?
第一,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虽然建筑材料涨价影响到项目的创效能力,但相比于粗放管理来说,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因为,材料涨价造成的效益缩水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管理粗放所导致的效益流失却是个“无底洞”。相当一部分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成本不能及时掌握,为项目亏损埋下隐患。很多项目经理和职工都异口同声地指出:没有必然亏损的项目,只有必然亏损的管理。
第二,建立一个公开而持久的合作协调与均衡系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与合作,指导和推动企业或部门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以促进各个项目、各利益团体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缓解资源短缺、材料涨价矛盾的可行性选择。
第三,适当运用“情事变更”原则。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和解释,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都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固定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一般是不能调价的,除非有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材料价上涨幅度超过合同签订时价格10%的予以调价等等。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发包方不愿意与施工方协商解决,但行业整体大幅度涨价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施工方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合同予以变更,进行调价,从而降低自身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求材料价格的上涨是整体性的、行业性的,单个材料涨价不属于情势变更;还要求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能是合同签订前或者是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法院在实践中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一般以建筑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来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整方法,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