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顾问案例选登(2)为什么工程款要得这么难?(上)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3-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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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很多施工单位都迷茫和不解:为什么我们的工程款要得这么难?其中固然有建设单位不讲信誉的因素在内。但是,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存在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分析下面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一些平常熟视无睹、初看似乎没有问题的条款中隐含的巨大风险。为便于分析,我们引用原合同的付款条件,该合同是由幕墙公司与钢结构分包所签署。原合同的付款条件如下: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计人民币64.8万元,乙方以甲方在其他工程中的对乙方欠款作为担保,乙方在全部材料进场后,该担保撤销。
8.2合同签定后十天内,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
8.3工程安装结束后,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确认合格后十天后,支付给乙方总价的30%。
8.4钢结构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15%。
8.55%质量保修金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审计一年后十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付款方式是合同最关键的条款之一,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目前建筑市场上诚信度不高,拖欠工程款几乎是所有甲方的通病,而付款条款的含糊不清通常又为甲方拖延付款找到借口。所以,从承包方来说,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表述,应该准确、清晰无误,不要有任何歧义。下面我们逐条分析一下8.1~8.5条,对于原合同中存在的毛病,在今后其他合同中可引以为戒。
8.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计人民币64.8万元,乙方以甲方在其他工程中的对乙方欠款作为担保,乙方在全部材料进场后,该担保撤销。
本条的问题出在“全部材料”四字。初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反正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就要支付20%的预付款。但实质上存在隐患。因为承包方需要以其他项目的应收工程款作为担保,在担保撤销之前,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他项目的工程款。担保撤销的条件是“全部材料”进场,“全部材料”可以说包括最后一个螺丝钉、构件最后涂覆的防锈漆或者保护漆,不到工程最后完工,很难说“全部材料”已经进场。由此,只要还有一点材料没进场,发包方就有借口“担保撤销的条件不具备”,其他项目的应收款就因之受到拖累(该钢结构公司与幕墙单位之间一共有十几个合作的项目)。
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在今后新签署的合同中应当予以避免。较为稳妥的写法是:
写法一:“在乙方进场的材料价值超过64.8万元以后,该担保撤销。”
写法二:“在乙方进场的钢结构重量超过80吨以后,该担保撤销。”
写法三:“在乙方的基础预埋件、十五根立柱构件进场之后,该担保撤销。”
具体是什么构件、多少数量,根据项目情况,承包方可以斟酌决定。需要注意两个原则:第一,从工序上看,这些材料是首先进场的材料;第二,这些材料的价值与64.8万元差不多。
以上三种写法,不管是确定的金额、明确的吨位、或者构件名称,在实践中容易判定,具有可操作性,发包方很难抵赖。而且这样写法,也是合理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能够谈得下来。
8.2合同签定后十天内,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
本条原来的写法,有两个问题:1.“第一批材料全部到场”:“第一批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在事前谈清楚、写明白。否则,事后乙方去请款,自己说材料已经到了,对方说“第一批材料还没齐”。含糊的内容,就是对方的借口。请注意,请款的时候,承包方是极为弱势的。2.对验收的时间没有约束:对方可以在3天内验收,也可以在半个月后验收。时间一拖,承包方就难以请款。今后合同中,可以增加这样的条款:“验收应于材料进场后三天内进行。”更理想的情况是,后面再加上一句“经承包方书面催请后,甲方、业主、总包、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的,视为放弃验收权利。”后面一句话,虽然谈判时可能难看一点,其实也是符合法理的。
8.3工程安装结束后,经甲方及业主、总包、监理确认合格后十天后,支付给乙方总价的30%。
8.3条原来的写法,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验收合格后十天后”,这个“十天后”肯定是“十天内”的笔误。2.与上条同样的问题,对验收时间没有约束。3.此时“支付乙方总价的30%”,这个30%是以合同暂定总价还是实际完成产值作为计算依据?没有写清楚时,甲方通常按照暂定总价计算。在增补工程量很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无疑利益受损。
所以,本条可以修改为:“工程安装结束,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土建总承包方、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十天内,甲方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验收工作应于乙方申请后7天内完成”。
8.4钢结构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15%。
8.4条原来的写法,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审核时间没有确定:本条中“公司审核”,其中的“公司”无疑是指甲方。“审核后”的这个“审核”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审核”的时限(合同没有约定时,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规定的审核时间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不诚信的甲方,通常就会用“审核还没有完成”作为抵赖、推托的借口。甲方拖延“审核”超过半年甚至一两年之久是常有的事。2.本处“审核”的性质约定不明:(1)“审核”有两种:A.一种是一般性的对账。甲乙双方的预算员坐下来,大家将帐目理清楚,不要有大的出入。B.另一种“审核”,是类似于结算审价的审核。这种审核十分严谨;(2)由于此阶段要支付至总价的95%,双方都会十分慎重。不能善意地理解为,对方的“审核”是一般性的“审核”,而通常会审得很严、很细致;(3)由此造成的风险是,承包方的合同总价要经历两次审核:一次是本条的审核,还有一次是后面8.5条所说的“审计”。两次审核将给承包方利益带来严重威胁,试分析如下:A.通常情况下,承包方已竣工的工程,只须经过一次结算审核(结算审价)。比如说,承包方申报工程量为2000万元,经一次性审价,最终审定价1620万元,核减额为380万元。根据核减额的高低,审价单位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审价费。B.而按本合同这样,先审核、后审计,可能造成的局面是:承包方申报2000万元的工程量,甲方的第一次审核,如果审仔细一些,就可能达到1620万元左右,我们假设是1630万元。1630万元工程量的稿子再交给审价单位去“审计”,审价单位为了获取审价费,会采取一切手段将承包方的总价往下砍(没有核减额,审价单位既没有工作成绩,也没有核减收益),砍下去的往往都是承包方的利润。砍到骨子里,最终审价金额可能只有1530万元。C.这种做法,就是建筑市场上通常所讲的先“内审”、再“外审”。“内外审”模式严重损害承包方利益,通常情况下是不被许可的;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给予甲方两次审核的机会,承包方有充足理由禁止甲方组织外审,比如说在甲方外审结果出来之前果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