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的软肋:成本价能否合理界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7-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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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建筑时报》“第一视点”发表的《结合国情实际,立法规范市场,分步有序推进——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作者提出的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也促使笔者认真思考。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笔者多年来代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做标书、投标、做预算、谈合同……企业经营运作的管理工作,几乎都涉及了,对其中的投标工作感受可谓最深。而标书中的报价定位,又是最令人伤脑筋、费心思的。这就是所谓“最低价中标”带来的难度。
诚然,如《思考》一文所述:“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中标价格是经评审后的价格;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中标价格最低。以上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这三个条件中,“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其实是难以切实实现或完全做到的。
构成成本价的要素,一是材料,二是人工,三是机械台班、管理等。在我们建筑施工企业,一个众所周知的情况或者说是现象,就是建筑材料的价格,经常出现相当幅度的起伏。建材价格是成本价的最大最重组成部分。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施工企业在做标书的时候,建材(尤其是几大主材)的价格是一个价,但投标时,市场价格已经出现浮动,待到开标时,可能就因为报价上的“偏高”而被淘汰。心里知道没办法,还是很郁闷的,特别是当“技术标”做得非常到位,得到甲方和评标委员会的肯定后,更是对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感到很苦恼。再者,人工费受制于市场,也时常处于波动状态,而且波动的趋向从来都是就高不就低。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标书的准确性和中标的几率。
毋庸讳言,建筑市场上,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事实是很多的。《思考》一文所列举的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直指最低价中标。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据笔者多年来在房地产建筑市场参与竞争得到的经验教训,以及业内心照不宣的诸多现象,最低价中标确实是许多工程质量低劣、合同纠纷频发的罪魁祸首。低于成本价中标,施工展开后的材料、人工等费用,高于合同确定的价格,施工企业靠什么去填补?除非甲方发慈悲,给予一点补助外,大概只有走歪门邪道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报工作量、伪造清单、自行工程项目变更,以及转手发包、消极怠工、制造各种矛盾以要挟甲方,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情况,不一而足。这些本应该令人痛恨、鄙夷的行为,却在实际上很有“市场”。
上述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如果仅仅说是利益驱动,承包商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所为,也不尽然。其实,低价投标时,就已经隐藏了牟利的企图。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定标时偏重于价格最低者,也是追求开发建设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告诉我们,最低价中标是把“双刃剑”,既伤了施工企业,也伤了建设单位。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最低价中标有如此多的弊端,为什么还大行其是呢?既然都知道材料人工等价格是经常地随行就市的变数,为什么不能对成本价做出合理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已经快十年了,最低价中标的立法配套保证措施为什么还没完备呢?《思考》一文提出的三点意见,笔者认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如何对成本价进行合理的界定上。这是最低价中标的软肋。解决这个软肋,应该是当务之急。而对成本价能做出合理界定的,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对如何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计算依据的监管、审核等,还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对成本价的构成以及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明确和规范,实在是极其紧要的,否则合理低价中标的判断或裁定,就只能是毫无依据的了。
为促使建筑市场良性发展、有序竞争,建设工程保证质量,建设投资合理使用,现行的最低价中标必须改革,否则干脆淘汰掉,免得再贻害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