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在建筑业中的表现及发展趋势探讨
【 信息发布时间:2007-05-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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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伴随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快速发展,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日益增强,建筑业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持作用进-步增强,对增加就业,特别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随着建筑业的发展,队伍总量仍然过剩,建筑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和商业信用危机,对建筑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随着我市建筑业诚信建设的不断深入,建筑业的信用环境恶化,失信行为普遍,失信惩罚不力,信用法制建设滞后等等一系列问题开始凸现,如何通过完善的建筑业信用体系,规范的建筑市场、促进行业发展已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为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建委于2004年全面启动建设我市建筑业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不断促进建筑业相关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市建委根据青岛建筑业特点和实际,积极探索,反复论证,先后出台了《青岛市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建筑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考评管理办法》、《青岛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2004年初,出台了《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为诚信建设提供了涵盖面宽、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并利用计算机技术研制开发了建筑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将各数据库进行了联接,实现了数据共享。逐步形成了包涵管理体系、发布体系、运用体系、监督体系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建筑业信用体系框架。将建筑业相关企业及执业资格人的资信、业绩和不良行为,全部记入建筑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由市建管局每季度定期发布信用记录情况,社会各界可通过建管信息网随时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做出相应的信用评价和市场决定。对建筑市场两大主体-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行为实行动态监控,全力推进信用建设信息化,信用管理数据化,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建筑业信用管理存在问题
一个行业的发展要依靠从业人员,依靠企业,依靠政府,因此建筑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包含了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方面,其核心是政府信用,重点是企业信用,基础是个人信用。
(一)政府信用意识亟待提高
政府是否真正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是否真正是诚信政府,直接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以及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起着巨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从由政府、企业、从业人员三者组成的信用结构看,政府信用是信用的"龙头",是最大的信用。但目前政府信用差强人意,主要表现就是政府部门对信用经济的管理不到位,即"政府信用缺失".由于多年以来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包揽了经济组织的经营领导权,造成国民经济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实际上不分的情况,企业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政府成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者,政府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这种角色的错位造成政府对信用经济管理的缺位,其结果是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了,这就是典型的政府失信行为。还有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信用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由于对项目审查不严,使资金不到位的工程盲目上马,造成一些烂尾工程多年无法解决;个别市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在招商引资中违背国家法定的建设程序,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出现一些无计划、无用地、无规划、无招标、无质监、无施工许可的"六无"项目,给工程项目的后续手续以及产权办理带来重重障碍,相对于全市大局来讲,这些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
企业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表现,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市场信用经济的基础,它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起着支撑性的决定作用,在整个行业的信用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讲信用的企业所组成的行业是谈不上发展的。
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内部职工及社会公众留下的印象和获得的评价。这种印象和评价是综合性的,它取决于企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对内部职工来讲,信用的好坏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社会福利、内部机制、工作环境、对未来的信心及外界的评价等,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对社会及公众来讲,企业信用则取决于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提供的服务、资质与资信等,是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取向、所具实力、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在社会公众和法人团体中的综合反映,企业信用不能直接带来效益,但失去信用的企业是谈不上效益的。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信用意识淡簿,信用观念扭曲,建筑业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就是:不严格按照政府已有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从事经营活动,采取消极、规避方式逃避监管,有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有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粗制滥造,还有的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此等等,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自身的信用降到最低。再有就是企业之间缺失信用。企业与企业不是一种以诚相待、相互信赖的局面,取而代之的是互不信任,突出表现在不认真履行合约,或者在签订合约时故意隐瞒自己的缺陷,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履约率低下,两败俱伤。
(三)个人信用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建筑行业个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企业决策人员及具有执业资格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是建筑行业的精英,他们的信用建设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的发挥。为了推动个人信用建设,近年来我国从各个方面采取行动,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由于法制建设在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滞后,使得个人信用建设困难重重,出现了许多不讲职业道德,损害企业(甚至包括自身企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诸如野干蛮干、拖欠工资、高估冒算等等。因而,从完善、强化法制入手,构建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不仅关系到当前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就是对个人缺失信用。企业对员工的承诺不能得到兑现,甚至制定一些苛刻的规章制度加以限制,职工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充分尊重,欠缴劳动保险、拖欠职工工资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都为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祸根。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法律条款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统一、专门的信用建设法律法规,信用数据的采集、发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适合建筑业特点与实际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
二是信用意识普遍淡薄。背信毁约、相互串通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不靠质量、不靠信誉获得竞争优势,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对守信践诺的企业产生了强大的冲击,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更恶劣的是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对失信者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信用数据采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银行、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之间的信用档案的交流、公开,与法无据,对企业信用状况没有畅通的渠道,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通报,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将失信者的行为记录与参与市场活动联系起来,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无法把信用档案作为市场清出的依据。特别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信用档案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许可,不能干预市场活动,只能靠市场主体去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决定。
(四)信用成果运用进退维谷
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平台;二是政府监管信用应当有法可依,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约束了政府对信用的监督。因此,只能由市场自主进行信用评价。而目前的建筑市场发展并不完全规范,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场自身不能科学正确地运用信用成果。从而出现了一个二律背反的现象,导致政府不能干涉市场,而无政府干涉的市场又会失控。
三、建筑业信用的发展趋势
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目标是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失信者难以生存发展,守信者赢得竞争优势,促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信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营造健康、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由上而下建立信用建设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一是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法规体系
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国家颁布的信用法律法规指导整个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建设领域要根据国家信用法规,结合行业特点,颁布和实施相关的信用法规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法规建设需要一个反复讨论、研究、出台,并逐渐完善的过程。
二是加强和完善信息的披露
尽可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联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红名单和黑名单,有奖有罚,真正提高市场主体守信的积极性。目前要做好的是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形成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增大信息的透明性和对称性。
三是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要借鉴国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经验,参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的经验,大力推进和发展建筑市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征信、资信评级、工程担保和保险等机构。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与管理,通过登记、备案、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清出政策,并与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建筑市场交易提供高效的信用服务。
四是注重建筑市场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防范意识,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具体说来,一是要加强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意识;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人们真正认识信用的重要性。
五是处理好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定位问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目前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需要政府来启动和推进,但要有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在信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明确:形成由市场运作、完善有效的建筑市场信用制度是一切工作的最终目标。当然,守信也应从政府自身做起,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信用问题。在信用制度建设中,政府应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扶持和推动市场化信用;推动与信用制度建设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加快改革步伐。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是促进建筑业各方诚实守信的充分条件,信用制度缺失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因而,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迫在眉睫。目前,市建委建管局正在进行进一步讨论和研究,建立更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使信用建设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然而,信用制度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需要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配合和努力,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林纪国 孙维珉)
来源: 项目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