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02-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保证最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只有在建筑市场真正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时,才能为最低价中标法奠定基础。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相对微薄,会降低投标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一是应该立法规定并强制执行。发包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资金制约手段控制建设业主缺乏资金盲目投资的行为、施工企业盲目低价投标的冲动,实现建设主体相互制约的环境。二要大力宣传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制定保险费用来源和分摊的措施,从根本扭转缺乏保险意识的现状,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控制作用。三是担保者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如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以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长期以来,建筑工程实行“量价合一,固定收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施工单位不能通过自己的技术专长、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优势、企业管理水平和优势来确定报价,建设投资业主方不能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自己理想的承包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程招投标总体效益提高。所以要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全面推行新的工程计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务之急。首先,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应重视实物量消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研究和完善,尽快出台统一的工程工料机消耗定额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次,应将现行定额内容中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子目(如土石方开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等),其他直接费中,现场经费、管理费和企业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用的定价权交由企业,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市场价格水平、投标竞争对手的实力状况、投标策略等自主确定投标价格。第三,将税金、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单列。最后的投标报价是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组成,这样做也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了方便。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和规则
一是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资格审查行为。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细则。三是完善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四是加强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特别是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所以在通过各种立法为规范建筑活动确立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营造一种相互信任和恪守信约的道德氛围。一方面加强企业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同时,要维护自己权益,不要轻易许诺危害企业的各种要求和行为;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建立企业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企业的品牌建设,并严格市场的准人和清出制度,真正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加快建筑企业体制改革步伐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建筑业企业要研究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突出主业,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有效分配方式。要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创新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的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市场混乱的问题。因此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还要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其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按照投资体制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是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