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理解不一 工程引出连环官司 一份合同引出七场官司
【 信息发布时间:2006-12-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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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引发的纠纷,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据悉,这是一份合同引出七个系列官司中最近开庭的一宗。这起合同纠纷,起因于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涉及北京、重庆及徐州等三个地区的五个法院和四方当事人,前后牵出七场官司。
2001年11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涪陵公司)与北京光翌膜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光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光翌承包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2001年12月27日,经涪陵公司同意,北京光翌将钢索膜顶结构工程中的钢网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州飞虹),双方签订“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网架设计制作安装承包合同”。2002年9月,北京光翌与徐州飞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分别为“膜节点支托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钢结构防腐工程”。
2003年2月,涪陵新体育场钢索膜顶结构工程修建完毕,同年5月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总决算阶段,重庆涪陵公司发现钢网架锈蚀严重,防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遂要求北京光翌返工,并停止了工程款结算;随后,北京光翌通知徐州飞虹返工,同时也停止了分包工程款结算。
由此,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产生矛盾,并引发7场官司。
官司一:债权受让人引发首起诉讼
2004年7月19日,徐州飞虹将自己对北京光翌的债权转让给了徐州市天都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徐州天都)。次日,徐州天都将北京光翌、徐州飞虹告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请求法院根据2001年12月网架合同的规定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5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北京光翌迅速作出反应,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争议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应由施工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管辖。
8月6日,九里区法院以争议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在徐州市九里区为由,裁定驳回北京光翌的异议。北京光翌不服,提出上诉。10月15日,徐州中院以争议合同系定作合同、加工行为地在徐州泉山区为由,撤销九里区法院裁定,裁定案件由泉山区法院管辖。11月23日,泉山区法院受理案件。随后,应北京光翌�昵耄角ㄔ阂陨姘刚ú幻鳌⑿枇戆干罄砣范ㄎ桑枚ㄖ兄顾咚稀�
官司二:承包方、发包方辨明是非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光翌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重庆涪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9万余元。诉讼中,重庆涪陵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光翌履行返工义务,或在工程款中扣除返工费用113万余元。
2005年11月4日,重庆三中院判决涪陵公司先行支付北京光翌147万余元工程尾款,待北京光翌对防腐工程予以返工重做后,再行支付113万余元;如果北京光翌没有履行返工义务,涪陵公司有权以二期尾款折抵返工费用。
官司三:债权受让人步步紧逼
2004年12月23日,徐州天都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2002年9月“钢结构防腐工程”补充合同的规定判令北京光翌、徐州飞虹支付71万余元工程尾款。
诉讼过程中,北京光翌再次以涉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管辖。
2005年1月27日,泉山区法院以涉案争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为由,驳回北京光翌的异议;随后,徐州中院裁定维持。
2005年5月30日,应北京光翌申请,泉山区法院以案件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作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官司四:承包方、发包方直接交锋
2005年12月21日,北京光翌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飞虹赔偿返工费113万余元。
今年2月15日,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州飞虹于5月26日前对涪陵体育场网架构件的防腐工程予以返工重做,到期未返工重做或返工验收不合格,则应赔偿北京光翌113万余元。判决后,徐州飞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今年4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向徐州飞虹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6年6月,徐州飞虹公司仍未履行返工重做义务。
官司五:承包方、发包方再次交锋
今年6月1日,北京光翌再次把徐州飞虹告到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请求判令徐州飞虹履行工程结算义务,确认北京光翌对徐州飞虹享有合同所生债权28万余元。
诉讼中,徐州飞虹�岢龉芟饺ㄒ煲椋衔景赶嫡ㄕ窬婪祝σ平恍熘菔腥角ㄔ汗芟健�
7月12日,涪陵区法院以涉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为由,驳回异议申请。
官司六:承包方、发包方第三次交锋
今年6月28日,徐州飞虹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光翌、重庆涪陵公司配合徐州飞虹开展加工承揽工作(返工)。
7月10日,北京光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系建筑施工合同,应移送涪陵区法院管辖。
官司七:首起诉讼进入二审
今年4月2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令北京光翌向徐州天都支付工程款53万元。
北京光翌不服,提起上诉。7月24日,徐州中院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后宣布休庭。四个争议焦点包括:徐州飞虹作为第二被告是否适格;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北京光翌的抗辩权和反诉权;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北京光翌对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的权利;徐州飞虹转让的债权是否系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