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施工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转移案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9-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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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达成的是债务转移协议,仅仅因为第三人资金困难,债权人又以双方达成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协议为由,起诉债务转让人偿还债务。7月2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了债权人就已经转移的债务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三门峡某建筑公司宜阳项目经理部(简称三门峡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公司(简称洛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洛阳公司为三门峡公司承建的宜阳某中学图书馆大楼内、外墙进行粉刷,并约定洛阳公司完成工程量的50%时,三门峡公司支付工程款35%,工程完工后三门峡公司付款至60%,工程验收付款至90%,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4年6月2日进行了结算,三门峡公司应付洛阳公司工程款266138.72元。至2004年7月8日,洛阳公司先后分六次从三门峡公司领取工程款162020元,每次领款均由洛阳公司向三门峡公司出具借条。2004年12月9日,洛阳公司向三门峡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工程建设单位宜阳某中学欠三门峡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款,由洛阳公司前去索要,抵三门峡公司欠洛阳公司的100000元工程款,洛阳公司随即向三门峡公司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款单,三门峡公司向洛阳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宜阳某中学付款100000元的收据。此后,在洛阳公司向宜阳某中学索要工程款时,宜阳某中学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洛阳公司遂将三门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门峡公司支付该100000元工程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宜阳某中学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证明显示:“三门峡某公司在我校承建图书馆工程,2004年12月下旬,该公司告知我校让从我校支付工程款壹拾万元转交洛阳某公司,洛阳某公司持三门峡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到我校要款,因我单位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洛阳公司为被告三门峡公司承建的工程进行内、外墙粉刷,被告应当依据双方算帐结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138.72元,双方对被告已支付原告162020元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在2004年12月9日协商由原告向宜阳一中索要被告在该校的债权10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单,并接受了被告出具给宜阳某中学的收据,原、被告的上述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但对该事实究竟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还是属于“债务转移”,双方发生了争执。原告认为该事实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被告认为该事实属于“债务转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给宜阳某中学的收据,原告已经接收,而且原告又按照双方的付款惯例向被告出具了借款单,说明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宜阳某中学履行债务,双方就此也办理了相关的财务手续。从宜阳某中学出具的证明来看,该校对被告要求其向原告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收到了被告的通知,该校亦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因为“我单位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的行为是债务转移,对债务转移中确认的100000元,原告不应当再向被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