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拖欠货款构成违约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2-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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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某防水公司工程款10万余元及其利息。
2004年11月,原告北京某防水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某建筑的楼屋面防水工程交给防水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屋顶用SBS防水卷材施工。该屋顶防水工程面积2113.6平方米,每平方米47.5元,工程总造价为10万余元。防水公司将该屋顶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并于12月经建筑公司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防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0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水公司将建筑公司交给某件楼屋顶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建筑公司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理应及时给付防水公司工程款,其长期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其除应付清防水公司工程款外,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内部承包协议为依据 建筑公司起诉获支持
文/尤文军
内部承包协议在发包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方行使追偿权。日前,河北某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建筑公司诉被告孟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孟某给付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3万余元。
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承包的部分楼房建筑工程分包给孟某施工,且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已经付清。后孟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具体施工,孟某与王某亦订立了工程协议书。工程完工后,孟某未依约向王某偿付人工费,王某遂以建筑公司、孟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人工费13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孟某系职务行为,判决建筑公司偿还王某人工费13万余元。后建筑公司依据与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给付人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孟某,且孟某承诺王某的人工费由其负责支付,故建筑公司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孟某行使追偿权。
完工怠于清算 惹来不少麻烦
文/李晓明
近日,河南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令郭某给付喻某工程款6800余元。
2001年9月,郭某承包某住宅小区2幢楼房的装修工程,并转包给喻某施工。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工程款30元,每幢楼施工面积估算为550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施工期间,喻某陆续从郭某处支取部分工程款。完工后,双方于2003年1月初步结算,按照估算面积,郭某尚欠喻某工程款9000元,并为喻某书写了欠据。
2003年7月,喻某又从郭某处支取工程款2192元,并书写收据载明:欠条暂作废,等日后重新查对后,以实际为准。此后,双方并未就相关数据重新核对。喻某认为双方已经结算,故起诉要求郭某支付工程款9000元。郭某则认为喻某支取2192元后,双方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同意再行支付。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按照实际施工面积结算,但郭某以账簿已销毁为由未能提供相关数据,双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亦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喻某如约为郭某完成施工,郭某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在2003年1月结算时,确定郭某欠喻某工程款9000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确认。2003年7月,喻某领取工程款时已注明“等日后重新查对后,以实际为准”,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的清算,故仍应以2003年1月的结算为依据,并扣除喻某已支取的2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