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6-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据西方一些国家统计分析,设计费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所以,设计合理与否将对工程造价起到重要影响。因此,作为造价咨询来说,设计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关键所在。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仅仅考虑其设计方案的建筑可看性、结构可靠性及设计技术力量,往往忽视经济合理性,特别是工程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后,设计人员为了规避因设计引起责任往往增加设计保险系数,造成巨大浪费。即使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实行限额设计,也往往由于设计人员缺少施工现场经验及经济观念,大量不合理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难以得到控制。另外,目前的设计收费是根据设计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的,如出现质量事故由设计人员承担设计责任,但如果设计保守引起的极大浪费,则由于没有设计监理进行制约,建设单位不得不承担全部费用。在这种不合理制度下,设计人员往往侧重于技术角度,而基本上不考虑经济合理性。
怎样才能使处于工程造价控制关键阶段的设计得以有效的控制呢?工程造价的控制并不是一味降低工程造价,而是提高其价值。也就是运用价值工程,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使之以较低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产品价值。一般来说,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其功能已基本确定,要提高其价值,就势必降低其成本,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目前设计、施工单位均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二个不同阶段操作层面上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由于各自所处位置及企业利益不同,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设计人员由于缺乏施工现场经验引起设计缺陷不能得以及时更正。而且由于设计单位设计收费办法以及所承担责任的不合理,导致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较小。因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先天不足、价值功能比的不合理、设计方案的局限性等设计原因所造成投资极大浪费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裁。所以是不是能够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并以设计为责任投标单位的总承包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设计和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为了共同效益,必须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挖掘降本潜力,在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的同时注意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从而提高建设项目整体经济效益。
在操作上,可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以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联合体,取消原有设计收费办法,将设计费融入工程总成本内进行成本效益挂钩,即采用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并与建设单位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单位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承包单位仅得到全部成本;如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建设单位不予以支付,由承包单位自行负担。
许建峰